【文字解讀】《宿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》解讀
2025年1月2日,宿州市人民政府印發(fā)了《宿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》(宿政發(fā)〔2025〕1號,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。為推動《辦法》落實,現(xiàn)將主要內容及調整情況解讀如下:
一、制定背景和依據
原《宿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》(宿政發(fā)〔2013〕24號,以下簡稱《暫行辦法》)于2013年發(fā)布,至今已使用超10年,為實現(xiàn)我市舊城改建、重點項目落地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。但隨著時間推移和我市城市建設不斷發(fā)展,加上18年機構改革后,一些部門名稱已更改,目前一些條款已不能滿足當前房屋征收工作實踐需要。按照安徽省司法廳《規(guī)范性審查意見書》(皖司異審〔2022〕1號)審查意見,依據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(國務院590號令)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》(建房〔2011〕77號)《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》(宿發(fā)〔2019〕2號)等文件精神,對原《暫行辦法》作出適當修改。
二、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
一是保持政策延續(xù)性。《辦法》的修訂,嚴格遵循“依法依規(guī)、有序銜接、綜合平衡”總原則,保證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實施的嚴肅性和延續(xù)性,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。二是保證政策實效性。由于住建部、安徽省對棚戶區(qū)改造、安置房建設等內容提出了新的要求,原文件部分內容與當前經濟發(fā)展形勢不相適應,需要進行修改調整,保證上級政策有效落實。
三、研判和起草過程
2024年4月,市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局結合我市實際,起草了《辦法》初稿。4月11日,召集相關部門召開修訂征求意見座談會;4月25日,向12家有關單位征求意見,其中7家單位無意見,5家單位有意見共反饋修改意見7條,采納5條;7月30日,通過官網發(fā)布關于征集《辦法》(征求意見稿)征求公眾意見。8月27日,市委政法委出具社會穩(wěn)定風險評估意見;9月5日,法律顧問出具審查意見。10月15日,通過市市場監(jiān)管局公平競爭審查;10月31日,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。11月4日,針對市司法局出具的審查意見,召開論證會對《辦法》進行修改,形成《辦法》最終送審稿。12月25日,經市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。2025年1月2日,市政府印發(fā)《辦法》(宿政發(fā)〔2025〕1號)。
四、修訂內容
本次未對條文進行實質性修改,僅對部分措辭、部門名稱進行了修改,主要包括幾個方面:
(一)第四條、第八條、第九條、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。根據《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》(宿發(fā)〔2019〕2號)文件精神,將市、區(qū)人民政府規(guī)劃、國土資源、工商等機構名稱更改為自然資源和規(guī)劃、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等機構名稱。
(二)第六條。將第二款“本辦法所稱就近安置,是指安置小區(qū)外邊緣線與征收區(qū)域外邊緣線的最近直線距離不大于1公里”刪除。
(三)第七條、第八條、第十一條、第二十六條。2024年起國家不再實施新的棚戶區(qū)改造項目,將“棚戶區(qū)”一詞刪除。
(四)第十一條、第二十四條。規(guī)范措辭將“半數”修改為“過半數”。
(五)第十八條。根據安徽省司法廳《規(guī)范性審查意見書》(皖司異審〔2022〕1號)文件要求,“關于結合實際丈量面積有關規(guī)定與上位法不完全一致”的建議,將原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:(一)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權屬證明的,按有效權屬證明記載面積予以補償安置。有效權屬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,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,以房屋登記簿為準;
(二)被征收房屋有有效建房批準手續(xù)的,按有效建房批準手續(xù)記載面積予以補償安置。實際丈量面積小于等于有效建房批準手續(xù)記載面積的,結合實際調查認定面積予以補償安置。實際丈量面積大于有效建房批準手續(xù)記載面積的,多出的部分按照本條第(三)項規(guī)定予以補償安置;
(三)被征收房屋無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準手續(xù),按以下原則進行認定:
1.2000年3月航拍圖上有標注的房屋,可結合實際丈量認定面積,予以補償安置;
2.被征收房屋無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準手續(xù),且2000年3月航拍圖上無標注,但在2008年5月航拍圖上有標注的房屋,在征收公告規(guī)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(xié)議并搬遷的,一層可按100%、二層(含二層)以上可按30%認定面積,予以補償安置;
3.被征收房屋無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準手續(xù),且2008年5月航拍圖上無標注的房屋,不予補償安置。
(六)第二十八條。“高層(含小高層)安置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”,“24個月”修改為“36個月”。
(七)第四章(36條—40條)。法律責任中“移送司法機關”修改為“追究刑事責任”。規(guī)定了《辦法》的施行時間、新舊政策過渡期間項目執(zhí)行辦法。
五、保障措施
一是明確落實責任?!掇k法》明確了房屋征收主管部門、配合部門的職責、法律責任,嚴格按照法定征收程序抓好《辦法》落實,保障我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有序進行。市轄區(qū)各縣、區(qū)可以結合實際參照本《辦法》執(zhí)行。二是做好政策銜接。本《辦法》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施,原《辦法》同時廢止,在此之前已經發(fā)布征收決定公告的征收項目,仍然按照原征收安置方案執(zhí)行,征收部門要做好政策解釋、銜接工作。
六、政策咨詢
政策咨詢部門及科室:宿州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務中心
聯(lián)系人:王曉東,聯(lián)系方式:0557-3900172